一、基本案情
2024年某月某日,张家港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张家港市某镇某某路某某大厦二楼依法示证后对某某游泳池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泳池面积约300平方米,现场泳池内有15名顾客,泳池边有4名救生员,其中1名救生员无救生员职业资格证。该场所涉嫌擅自聘请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执法人员根据法定程序对现场拍照、取证和录像,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根据《张家港市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张家港市某镇人民政府处理。
2024年某月某日,张家港市某镇人民政府接到张家港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违法线索移送书,并于当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某月某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和经营者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过进一步调查,确定了当事人聘请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救生工作的违法事实,并固定了相关证据。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聘请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救生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相关规定,根据《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违
反本规定,聘请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当事人聘请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救生工作的行为,案情清晰,证据确凿。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系首次违规,也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时,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当日立即停止聘请无救生员资质的工作人员,并及时聘用合格救生员,落实整改措施。张家港市某镇人民政府结合《苏州市涉企“免罚轻罚”清单3.0版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中《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百五十四项的不予处罚条件:“初次违反,未造成危害后果,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定,2024年某月某日,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普法解析
根据《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张家港市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张政发〔2019〕81号)的规定,张家港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已将体育行政处罚权下放至镇级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在具体工作执行中,张家港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仍然具有行业监管职责,但并无行政处罚权,因此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至某镇人民政府处理,市级行政部门切实履行了监管职责,属地政府部门加强了属地责任,形成了市镇工作合力,延长了监管触角,有利于工作的扎实开展,有力保障了游泳场馆的安全稳定。
本案中,张家港市某镇某某游泳馆为《高危体育项目许可证》持证单位,当事人场所内经营期间聘请的一名在岗救生人员无救生员职业资格证,鉴于当事人首次违规,未造成危害后果,在执法人员检查当日立即停止聘请该无救生员资质的工作人员,并及时聘用合格救生员,并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询问中主动供认自己的违法事实,且悔过态度良好,积极改正,结合《苏州市涉企“免罚轻罚”清单3.0版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中《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百五十四项的不予处罚条件:“初次违反,未造成危害后果,立即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